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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生活中,当事人对法院司法拍卖的资产评估报告存在异议时,法院是否应纳入执行异议程序审查,以及如何进行审查时,审查的标准如何确定等问题都是存在争议点的。


裁判规则:

  1. 资产评估报告本质上是基于法院职权作出并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执行行为,对资产评估报告的程序性事项及实体性事项的异议,应纳入执行异议程序由执行裁决部门进行审查。

  2. 评估机构未能充分依据价格评估规范作出房产价格评估报告,视为作出评估结论的依据不足。

  3. 对评估报告不服可提起执行异议。

  4.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之后,执行法院应当对评估过程及结果予以审查


司法观点:资产评估报告执行异议审查的规则

从执行裁判实务来看,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于资产评估报告的异议主张可以分为程序性异议和实体性异议。程序性异议主张程序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所采取评估程序方面提出的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针对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等事项,有权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提出执行异议。基于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审查中,应当审查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是否具备评估资质以及评估行为实施过程中是否违反了法定程序。

关于实体性异议,主张针对评估报告中实体性事项,比如评估报告的计算方法、计算依据、评估结论等直接关系当事人实体权益的事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3年发布的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中,明确法院有权对评估结果是否公正等事项进行审查。依据该解答,人民法院除有关程序性事项外,还应当对评估结果等实体性事项予以审查。就本案而言,本案执行异议当事人系针对评估方法提出的异议,故可以纳入执行异议审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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